铂科新材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待股东会审议,具备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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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24日,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显示,铂科新材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2026年4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其内容包含了《管理办法》规定的必要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截至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已履行拟定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意见等必要法律程序,但尚需股东会对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且部分股东需回避表决。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含子公司),确定过程符合规定。公司承诺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该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表决也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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