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2月11日,康冠科技发布《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依法设立且股票已在深交所上市,不存在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2026年2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该计划激励对象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包括独立董事等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计划规定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公司已履行薪酬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审议、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等程序。尚待履行的程序包括公示激励对象、披露审核意见、自查内幕交易、股东会审议(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等。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和核实程序均符合规定。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激励对象资金来源为自筹,公司未提供财务资助,该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