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诺通信首轮问询回复:与华为专利纠纷已达成和解,未对公司形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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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微网消息,1月28日,上海欣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欣诺通信)在披露的上交所上市委相关问询回复中,就“关于与华为的潜在知识产权纠纷”的问询进行了回复。

根据申报材料,2022年3月及2023年1月,华为先后两次通过邮件,提出欣诺通信OTN产品及PON产品涉嫌侵权华为的80件专利,前述产品报告期内收入合计占比为23.32%、13.99%和16.32%;双方于2023年6月就前述专利约定交叉许可,欣诺通信自2023年开始向华为支付许可费。

就此,上市委要求欣诺通信就与华为专利纠纷的具体情况、对业绩贡献、与华为潜在纠纷、公司专利来源、获华为授权使用专利的延续性等问题进行说明。

欣诺通信回应称,公司自2022年3月收到华为《专利侵权提示函》以来,与华为一直保持积极良好的沟通,华为未就该知识产权纠纷提起诉讼,公司采购、生产、销售未受影响。公司聘请上海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就80项专利进行逐项分析并出具《专利侵权风险分析报告》,结论是公司对应产品不侵犯华为主张的全部80件专利的专利权。

公司与华为多次展开线上及线下的深入沟通,双方阐明各自立场、诉求。华为介绍了2022年开启知识产权收费的背景,公司也阐明了专利不侵权的立场。基于未来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的需求,本着合作共赢的态度,公司与华为于2023年6月20日就OTN产品和PON产品分别签署《专利交叉许可协议》。

根据与华为访谈,欣诺通信与华为之间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公司和华为签订的《专利交叉许可协议》中所约定的付款条款是结合双方交叉许可的专利性质、专利数量、专利价值等因素商定,公司向华为支付的许可费金额已经考虑了公司专利许可给华为的情形,在《专利交叉许可协议》中未约定华为向公司支付许可费。华为与公司签订的《专利交叉许可协议》并非排他许可,华为可以许可除公司之外的其他方使用。根据与华为的访谈,华为就相关专利正与其他厂商进行沟通。

整体来看,华为标准必要专利(SEP)未描述光传送网接口的具体实现方法,而公司的核心技术通过多层叠加、多层保护及算法优化等显著实现了减低能耗、节约成本、提高性能、提高可靠性等产品要求。故华为标准必要专利(SEP)不构成公司研发、生产经营的底层技术。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专利87项,其中发明专利34项、实用新型专利49项、外观设计专利4项,均为公司自主研发取得。公司专利的形成于研发环节,主要包括系统(架构)设计、FPGA芯片编程设计、交换芯片编程设计、网络处理器编程设计、电路布图设计、软件架构设计、软件编码、系统集成及测试等,不涉及产品的生产制造环节。公司生产制造环节主要为硬件生产,包括PCBA加工工序、成品性能测试、结构组装等环节。

关于潜在风险,欣诺通信回应称,根据与华为访谈,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华为与公司已于2023年6月20日签署《专利交叉许可协议》,分别就OTN产品和PON产品进行了专利的交叉许可,本次知识产权纠纷已经解决。经与华为访谈确认,华为与欣诺通信之间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关于与华为的竞争关系等相关问询,欣诺通信认为,与华为相比,公司在产品类别、收入规模、利润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近年来,公司依托自身技术优势,在细分市场上推出一系列具有较高技术水准和较好性价比的网络通信产品,得到了电信运营商的广泛认可,公司迅速成长为网络通信市场的生力军,促进国内网络通信行业生态的健康发展,对华为、中兴通讯等厂商形成有效补充。

公司与华为签署的OTN产品《专利交叉许可协议》自生效日有效期五年,即有效期至2028年6月20日,签署的PON产品《专利交叉许可协议》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在较长的时间内可以确保使用相关技术。另外,根据标准必要专利(SEP)相关规定,根据FRAND原则,华为需要在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基础上,授权公司使用相关专利。

《专利交叉许可协议》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协议内容,公司向华为支付了预付款,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双方不存在因违反协议约定而导致协议终止的情况。同时,根据与华为访谈,在许可协议到期后,华为有义务以FRAND条件(即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和公司续签新的许可协议。在公司以FRAND原则获得华为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的前提下,可以长期使用相关技术。

2022年以来,公司OTN产品及PON产品持续中标运营商相关项目,如中国电信接入型OTN设备(2022年)集中采购(扩容)项目、中国移动云南公司2022年GPON拉远放大延伸器采购项目、2022年中国联通重庆PON聚合拉远设备集中采购项目等,华为《专利侵权提示函》未对公司市场拓展形成不利影响。公司未来会继续加强产品各项性能指标,以满足下游客户招投标要求,保持公司相关产品市场地位。

欣诺通信同时表示,极端情况下,如果《专利交叉许可协议》到期后公司无法与华为达成新的《专利交叉许可协议》,公司可能会支付更多的专利许可费。华为《专利侵权提示函》未对公司在手订单形成、客户稳定性、市场拓展情况形成不利影响。公司将结合客户需求、技术储备、竞争环境等因素,合理布局、优化调整未来产品结构,保障在手订单、客户、市场拓展方面的稳定、持续性。

(校对/邓秋贤)

责编: 邓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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