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今起优化调整微波频率,推动我国微波通信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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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微网消息,2022年12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调整及无线电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通知》制定的主要考虑包括:通过频率使用规划调整保障各方使用需求。通过新增毫米波频段(E波段,71-76/81-86GHz)大带宽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优化中低频段既有微波通信系统频率和波道带宽、调整波道配置与国际标准接轨等方式,进一步满足5G基站等高容量信息传输(微波回传)场景需求,并为我国5G、工业互联网以及未来6G等预留了频谱资源,更好满足各方需求,推动微波通信等无线电产业高质量发展。

《通知》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频率范围和射频波道配置方案。《通知》对微波通信系统可用频率进行调整,调整后微波通信系统可使用频率为4500-4800MHz、7125-7725MHz、7725-8500MHz、10.7-11.7GHz、12.75-13.25GHz、14.5-15.35GHz、21.2-23.6GHz和71-76/81-86GHz,同时规定了更灵活的波道带宽配置。

二是明确频率使用许可权限和使用率要求。《通知》明确微波通信链路涉及三个及以上省(区、市)以及跨境微波通信系统,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频率使用许可;其他情形由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频率使用许可。使用微波通信系统频段占用度不得低于80%,年时间占用度不得低于60%。

三是明确微波站管理要求。《通知》明确微波站设置、使用许可由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或者为了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特殊需要,可以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微波站,但应当于48小时内向微波站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并在紧急情况消除或者重大社会活动结束后及时关闭。

四是明确无线电发射设备要求。《通知》明确了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要求和射频技术指标,对相关设备型号核准事宜提出要求。

五是明确频率协调事宜。《通知》明确了涉及与边境地区有关国家(地区)双边协调、与空间无线电业务协调及军地协调的有关工作要求。

六是提出微波频率规划调整过渡期内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明确自施行之日起,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与《通知》频率使用规划不一致的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微波站设置、使用新的许可申请。已依法设置、使用但与《通知》频率使用规划不一致的微波站,在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或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仍可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提出频率使用延续申请和更换无线电台执照申请,直至原设备报废为止。(校对/韩秀荣)

责编: 韩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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