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IP力之二|3G时代的专利战:商业竞争为主,行业惯例成型

来源:爱集微 #专利战# # SEP# #FR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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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随着5G普及,5G专利许可费率及许可条件的博弈在全球范围内铺陈开来。不同于3G、4G时代的跟随者地位,这一次,从华为宣布5G许可费率,到OPPO以自研5G基站专利在中国和德国反诉诺基亚,中国力量凸显。为了铭记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建设路上留下的珍贵印记,集微网特推出通信SEP战中的中国力量系列文章“中国IP力”,以致敬先行者、为后来者借鉴。

“尽管经过了十多年的争论,但市场仍然缺乏对标准必要专利 (SEP) 自愿接受的公平、合理和非歧视 (FRAND) 许可原则的一贯坚持,尤其是在蜂窝标准领域。”在其官网发布的《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FRAND许可声明》中,苹果如此写道。作为3G时代起就活跃在通信SEP战场的玩家,苹果对此显然比其他任何专利实施人更有体会。尽管彼时通信SEP诉讼多以商业竞争目的为主,少有触及FRAND原则的探讨,而苹果则推动了当时最大规模的以竞争为目的的专利大战——苹果大战Android。

最早就FRAND原则进行争论的大型专利战当数诺基亚和高通在3G时代早期发生的专利战。不过兼具权利人和实施人双重身份的诺基亚对高通收取许可费的计价基础并没有疑义,诺基亚的质疑焦点是:究竟该按照专利数量还是标准专利的核心程度收费?而高通宣称的SEP又有多少是真正必不可少的?后者直到如今都是专利许可谈判中的争论焦点之一。

虽然3G时代晚期,中兴、华为等国内厂商在手机市场上已经占有相当份额,但对许可谈判、专利诉讼还在学习阶段。苹果与Android的大战成为国内通信专利战的启蒙。从后来的事实来看,当时的国内厂商们几乎本能地学会了专利战中商业竞争的部分,却没来得及深入理解并运用FRAND原则。当然,这本身需要强大的专利实力作为基础。

诺基亚VS高通:专利数量与核心程度之争

2005年10月,诺基亚联合其余5家公司向欧盟委员会举报高通涉嫌反竞争行为(以高昂的许可费率为特征之一)。由此拉开3G时代早期规模和影响最大的专利战序幕。2007年10月,欧盟据此对高通启动反垄断调查。

2005年11月,高通在美国起诉诺基亚专利侵权。2006年5月、6月和8月,高通继续向英国法院、美国ITC、德国法院投诉诺基亚专利侵权。2006年,诺基亚在美国法院指控高通违反FRAND原则。作为回应,2006年10月和2007年2月,高通在法国、意大利和中国起诉诺基亚专利侵权。此后整个2007年,双方都在继续扩大诉讼规模。直到2008年初双方宣布暂时停火,当年中,双方宣布和解,这场大战才落下帷幕。

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手握大量通信专利的诺基亚希望以专利数量确定许可费份额,而掌握3G标准最核心的CDMA专利的高通主张依照专利对标准的核心程度来定份额。诺基亚辩称,SEP的重要程度难以一一辨明,高通手中的SEP有多少是真正必要的?

有趣的是,这同样是后来诺基亚诉苹果案中,苹果的有力抗辩之一。直到如今,这都是SEP许可谈判中的焦点问题之一。IPlytics今年11月刚刚发布的报告中就提及,各权利人拥有的5G SEP对标准的必要程度差异很大,“必要率”从6%到30%不等。

就许可模式而言,这场大战高通赢了。不过,诺基亚也没有输。据分析师估计,在双方达成的长达15年的许可协议中,诺基亚需要向高通支付2%的专利使用费,远低于当时行业普遍适用的5%。

作为早期权利人间的大规模专利战,高通与诺基亚的诉讼无疑意义重大,可以说通行至今的行业许可模式与那一战不无关系。不过,限于诉讼双方都是SEP的主要权利人,许多如今争论的话题在这场诉讼中并无涉及,比如通信SEP的计费基数应该是产品销售价、出厂价还是芯片?导致在相当长一段时期,产品售价都是专利费的计费基础,专利实施人需要交的专利费总和可能占到产品售价的10%-15%。

苹果大战Android:国内厂商的专利战启蒙

虽然3G时代的大型专利战已经涉及FRAND原则的探讨等SEP专利战核心话题,但直到4G时代早期大多数诉讼还是以商业竞争为目的,诉讼双方的论点主要围绕是否侵权、如何计算赔偿额等话题展开。其中以苹果大战HTC、摩托罗拉、三星等Android厂商系列案规模最大、影响最广。

这场大战苹果贡献了教科书级别的表现。开战初期,苹果便拉拢了拥有自己操作系统的手机商,如黑莓、爱立信、微软、索尼等,统一战线共同对抗Android阵营厂商。在诉讼中,苹果针对性地用Android系统专利起诉HTC和摩托罗拉,却用外观设计专利攻击与自己外观相似度更高的三星。值得一提的是,在苹果之前市场上很少有外观设计专利诉讼,大型诉讼更是从未有过。

更重要的是,彼时Android厂商们还在忙着模仿苹果,没来得及做足够的专利布局。苹果因此赢得这场大战,并成为当时最活跃的原告和被告。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份报告显示,2011年前后苹果是通信市场上最激进的诉讼者。WIPO判断,苹果“咄咄逼人”的诉讼姿态可能促使竞争对手获取更多专利以加强防御。

2012年8月,当美国法院在苹果与三星的诉讼中作出有利于苹果的裁决之后,连彼时尚未被大规模专利战波及的中国厂商都受到震动。当时“中华酷联”(中兴、华为、酷派、联想)等国内厂商已经开始了“出海”,且几乎都采用Android系统,在专利方面的积累更是无法与苹果、三星相较,“出海”风险大增。一定意义上,这场大战加速了国内厂商的专利积累。一个明显的证据是,2003年到2012年间全球前十大专利申请者中没有一家中国公司,而2013年到2015年间已经有两家中国公司(国家电网和华为)进入Top10申请者。

此战对国内厂商的影响还不止如此,在此之前,国内厂商少有运用专利武器的商业竞争,此后这种方式开始变得普遍起来。

爱立信诉中兴案:早期国产厂商与国外巨头的对抗

到4G时代早期,国内厂商中的龙头企业已经有能力对抗国外企业的诉讼了,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爱立信诉中兴案。

2011年4月,爱立信在英国、意大利和德国对中兴提起侵权诉讼,指控中兴侵犯其2G和3G专利。当月,中兴就在国内反诉爱立信侵权,所用专利包括核心网、GSM(2G)和LTE(4G)相关专利。面对专利积累雄厚的爱立信,中兴能够拿出专利予以反诉,殊为难得。

当然,要说中兴足以与爱立信抗衡还为时尚早。一方面,中兴选择主场作战,没有同步在海外发起诉讼,未尝不是客场作战底气还不足的缘故;另一方面,当时虽然4G标准已经完成,但商用刚刚起步,市场上产品仍然以2G和3G为主,用4G专利起诉象征意义可能大于实际威慑意义。

除了少数头部企业,彼时,大多数国内厂商在专利市场上完全没有议价能力。这也是早期国内厂商一度先后委托信产部电信研究院、中国联通与国外权利人进行集体许可谈判的原因。不过,由于各家企业可用于交叉许可的专利数量不等,议价能力不一,利益诉求也存在差别,所以集体谈判策略最终没能起到作用。

专利费在国内手机厂商的成本中占据很大部分。据相关媒体早期报道,3G时期,高通对华为的专利使用费为:国内产品按1%费率收取,海外出口产品费率约为6%到7%。而华为由于拥有大量3G专利,拿到的已经是比较优惠的许可价了。同期,诺基亚有能力从高通那里拿到2%左右的费率。诺基亚和苹果专利战后,有分析师估计苹果向诺基亚支付的许可费为手机平均售价的1%。

太阳底下无新事,知识产权的价值早已被诺基亚、苹果们一次次验证过,这也是国内厂商们后来加大知识产权投入的重要诱因。

责编: 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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