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特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已具备多项实质条件待审核

来源:爱集微 #奥普特# #可转债发行# #再融资预案#
472

2026年04月04日,奥普特发布《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及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符合规定,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项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尚须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合法有效存续且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经逐条对照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具备多项实质条件,如发行方案已由股东会审议通过,截至2025年9月30日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等。

发行人的设立履行了必要法律程序,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包括卢治临、卢盛林等;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为卢治临、卢盛林、许学亮、千智投资,卢治临、卢盛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首发上市时的股本结构设置及上市后的股本变动均合法有效,截至2025年9月30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形。发行人经营范围符合规定,已取得从事业务所需备案文件,在中国大陆以外通过多家子公司开展业务,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突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接受关联方担保、支付关键管理人员薪酬、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等关联交易,且已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在境内拥有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主要财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风险。自首发上市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也没有相关具体计划或安排。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的修订已履行必要法律程序,“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召开程序等均符合规定。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规定,报告期内相关人员变化已履行必要法律程序,独立董事的设立、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也符合规定。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规定,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收到的财政补贴真实,不存在因欠税等税务违法违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已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环保、产品质量违法违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不涉及产能过剩及限制类、淘汰类行业,投资项目已备案,项目用地已落实,不会导致同业竞争及对发行人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119,131.09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34,465.81万元。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截至网络查询日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报告期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曾对发行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对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但律师认为该行政监管措施不属于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所涉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责编: 爱集微
来源:爱集微 #奥普特# #可转债发行# #再融资预案#
THE END

*此内容为集微网原创,著作权归集微网所有,爱集微,爱原创

关闭
加载

PDF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