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股份制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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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02日,振华股份发布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细则规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其职责为拟定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人选及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建议。董事会若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建议,需在决议中记载意见及理由并披露。

决策程序上,提名委员会依据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研究相关人员当选条件等,形成决议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任有明确程序。

议事规则方面,会议不定期召开,提前三天通知,紧急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需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可采用多种方式召开,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也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会议记录保存十年,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书面报董事会,参会委员有保密义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依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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