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视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再起,OPPO反诉夏普违反FRAND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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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微网消息 近日,夏普和OPPO互诉的消息引起业界广泛关注。起因是今年1月30日,夏普以智能手机通讯技术相关的WLAN专利侵权为由,向日本东京法院起诉OPPO日本公司。

二月底,OPPO对夏普提起两起诉讼。其一是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夏普违反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中的“公平、合理、无歧视”义务;其二是向日本东京法院起诉夏普侵权闪充技术相关专利。至此,双方知识产权领域的争端逐渐浮出水面。

这里提到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标准必要专利(SEP)。简而言之,SEP就是指实施某一技术标准必须使用的专利。由于SEP的不可替代性,相关专利持有人某种程度上就拥有了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能力。出于维持市场竞争秩序和专利保护之间平衡的目的,标准必要专利授权中的FRAND原则(公平、合理、非歧视)诞生。但由于FRAND只是一个笼统的原则,关于公平、合理、非歧视并没有具体的可执行的解释,故而,专利权人和实施人围绕FRAND原则,尤其是在估价问题上,争论不断。近年来相关案例也有不少,如高通反垄断案、华为诉IDC反垄断案、西电捷通诉索尼案等。

从以往的案例来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中,可能存在过高定价、捆绑销售、附加不合理条件等违背FRAND原则的行为。

过高定价

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邓超告诉集微网,许可费定价本质上由双方谈判确定的,不存在绝对的公平,但“也要考虑对方有多少专利可以用于交叉许可等因素”。例如,在高通反垄断案中,发改委调查称高通存在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其论据之一就是高通公司要求我国被许可人将所持有的专利向高通免费反向许可,却拒绝在许可费中抵扣这部分价值。

邓超表示,判定过高定价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式是“参照给其他公司的许可费等来进行计算”。不过,因为这属于商业秘密,很少对外公开,所以,举证有难度。不过也并非不可能,如在华为诉IDC案中,在中国环境下法院并不能强制要求IDC提供许可协议,但华为有明确的证据证明IDC对苹果和三星的许可费,对比华为确实属于过高定价。

捆绑销售及附加不合理条件

捆绑销售也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可能存在的“罪状”。如,在华为诉IDC案中,华为起诉书中称,IDC将其标准必要专利和非标准必要专利打包许可给华为,收取高额许可费。高通垄断案中,发改委也指出,高通利用其在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将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搭售被许可人。

据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邱永清在标准必要专利司法审判的热点难点问题讲座中的介绍,很多时候知识产权通过搭售边际成本更低,“打包”许可可以改善效率,因此搭售未必是违反反垄断法的。构成违法的必要条件是该项搭售是强迫性的,违反公平贸易原则且缺乏正当理由。

与捆绑销售相似,附加不合理条件也是专利权人利用自己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强迫被许可人达成不公平协议,不过不是以销售形式。例如,高通反垄断案中,高通公司利用其在基带芯片市场的支配地位,迫使被许可人签订和不挑战包含不合理条款的专利许可协议。

回到OPPO和夏普的互诉,因为目前双方对案件并未有更多信息披露,所以OPPO起诉夏普违反FRAND原则的具体理由不详,后续走向尚待跟进。

不过,从OPPO的专利实力来看,故意侵权的可能性不高。据OPPO官方披露,截至2020年2月29日,OPPO全球专利申请量超过43000件,全球授权数量超过16000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数量超过38000件,发明专利申请在所有专利申请中占比88%。在国际知名专利数据公司IPLytics近日发布的最新5G行业专利报告中,OPPO排名第十一位,在国内企业中仅次于华为和中兴。在该榜单中,夏普仅比OPPO高两个名次。双方实力堪称旗鼓相当。

从法律应对上来看,在夏普提起诉讼一个月内,OPPO就提出了两起反诉,动作迅速果断。深圳嘉德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合伙人王敏生认为:“这是正常的反制措施,OPPO已经建立起一支富有国际知识产权运作经验的团队,能够从容地同时在全球进行多场诉讼对抗。”

(校对/范蓉)

责编: 慕容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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