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兴技术亿元商业秘密案被驳回,能学到什么?

来源:爱集微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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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德点评】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常因员工跳槽而引起,对于员工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显得尤为重要,此外本案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实务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近日,北京高级法院对审理的兴技术有限公司诉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及十一名自然人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从兴公司的上诉请求。

该案源起从兴技术有限公司或者其子公司的11名技术员工离职加入亚信(广州)软件公司或者其子公司,此外,亚信公司研发相同或者相似功能的软件并且抢走了原本属于从兴技术的客户——中国移动广东公司。

从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亚信公司及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使用和持有与“NGBOSS计费类系统软件”、“NGBOSS营帐类系统软件”、“NGCRM软件”、“电子渠道类系统软件”和“经营分析类系统软件”相匹配的源程序。

2、判令亚信公司及被上诉人立即销毁或在计算机上删除与“NGBOSS计费类系统软件”、“NGBOSS营帐类系统软件”、“NGCRM软件”、“电子渠道类系统软件”和“经营分析类系统软件”相匹配的源程序。

3、判令亚信公司及被上诉人向从兴公司连带赔偿因侵犯从兴公司技术秘密而给从兴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0000元。

4、判令亚信公司及被上诉人连带赔偿从兴公司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000元。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现有证据尚无法判断被告亚信公司为其履行涉案合同是否开发了相关软件,即使被告亚信公司为此开发了相关软件,目前亦无法判断该软件的源程序是否与原告从兴公司构成商业秘密的源程序相同,进而不能认定被告步宪涛等人是否窃取了原告从兴公司涉案商业秘密并披露给被告亚信公司,不能确定被告亚信公司向中国移动广东公司提供的相关源代码甚至目标代码与原告从兴公司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是否相同,故原告从兴公司对被告亚信公司以及被告步宪涛等人提出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指控不成立,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北京高级法院认为:

虽然被上诉人步宪涛等人从广州诚毅公司或从兴公司辞职,但步宪涛等人入职的单位为广州亚信技术有限公司、亚信(广州)软件服务有限公司等并非本案的亚信公司。此外,无法判断亚信公司与中国移动广东公司之间签订合同中所涉及的软件源程序与从兴公司本案所主张商业秘密的源程序实质上相同,除此之外,亦无法判断从兴公司主张的涉案软件文档、目标程序与被控侵权行为涉及的软件构成实质上相同;亦无证据证明被控侵权行为涉及的计算机软件目标程序中存在从兴公司主张权利的计算机软件特有内容,或者在软件结果(包括软件界面、运行参数、数据库结构等)方面与从兴公司主张权利的软件构成实质上相同。从兴公司虽部分上诉理由成立,但不足以支持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陶钧  审判员:樊雪  孙柱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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