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亚星客车发布公告称,三个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是已撤诉、已终审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案件一: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哈尔滨亚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飞翼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公司给付货款4,412,657.48和违约金510,029.66元,合计4,922,687.14元。法院审理过程中,亚星客车以被告已还清所有涉案款项为由申请撤诉,现法院准许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二:亚星客车因修理合同纠纷被江苏春兰清洁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兰公司”)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亚星客车给付春兰公司维修和配件费6,063,432.36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后,亚星客车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3)苏1202民初965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已被法院驳回上诉。
案件三:亚星客车因委托合同纠纷被广州福展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展公司”)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一任剑民立即向原告福展公司归还委托代理合同款345万元及利息,亚星客车对被告一的上述款项给付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原告福展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4民初13228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已被法院驳回上诉。
(校对/黄仁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