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印发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官网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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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市集成电路产业跨越式发展,培植数字经济发展新优势,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财税政策

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享受国务院印发的《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20〕8号)规定的财税政策。

2.对集成电路企业年薪收入超过50万元的专业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纳税额(含用人单位代扣代缴部分)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补。

二、金融支持

3.扩大现有集成电路产业基金。联动各区、县(市)产业基金,吸引社会资本,组建市级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200亿元。基金聚焦滨海新区集成电路“万亩千亿”产业平台,并辐射全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4.鼓励银行设立集成电路专项贷款和面向集成电路产业的金融产品。集成电路重点项目利用金融机构非政策性贷款的,给予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利息补贴,期限3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5.对集成电路企业通过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获得的1年期以上贷款融资,按其支付给担保机构融资担保费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担保费率低于2%的,按融资担保费额的50%比例补助;担保费率高于(含)2%的,按2%的担保费率所需融资担保费额的50%比例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笔担保项目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三、投资补助

6.对集成电路企业项目投资,按设计类企业设备技术投资额(以实际财务发生数为准)15%、非设计类企业12%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特别重大头部企业,投资补助由属地另行明确。

7.对集成电路头部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集成电路项目用地,按照不低于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四、人才扶持

8.对企业核心团队(具体由企业自行界定)按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规模,经专业机构认定,分类给予奖励:

(1)芯片设计类: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核心团队10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奖励。

(2)晶圆制造类: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核心团队200万元、400万元、800万元奖励。

(3)封装测试类: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核心团队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4)材料、设备类: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核心团队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

9.集成电路企业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直接纳入我市人才支持范围,享受子女教育、医疗安居政策。鼓励头部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自建人才住房并享受优惠政策。

10.鼓励集成电路企业牢牢掌握创新主动权、发展主动权,加强“卡脖子”技术及进口替代技术研发,企业研发团队(个人)及参与联合科研攻关的高校团队(个人)享受相应科技政策;对首次获得高价值发明专利授权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高价值有效发明专利达到20件以上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五、鼓励应用

11.支持集成电路企业适应产业数字化转型加大研发量产。企业首购首用集成电路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或模组,按实际采购金额1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首购首用企业自主研发生产的设备、材料,按照实际采购金额1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向关联企业的采购不计入资助核算采购费用总额。

12.对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行封装、测试代工的企业(不含整合元件制造商),按照封测费用5%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对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开放产能为企业代工流片(8寸片及以上)的,按照每片(按8寸折算)1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向关联企业的采购不计入资助核算采购费用总额。

六、平台支持

13.鼓励引进和新建集成电路设计、测试、知识产权、工业设计、工程服务、产业课题等公共服务平台,鼓励高校等企事业单位开展公共实训、技术服务,对新建的专业技术或综合技术服务平台,给予其项目设备自筹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对服务集成电路中小企业超过50家的公共服务平台(机构),按其服务收入10%的比例,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七、附则

14.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类奖补政策的执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适用范围为全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

15.各区、县(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强制性规定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产业特点和发展方向制定个性化政策,对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16.本政策一年兑现一次。企业申报资料由各区、县(市)政府初审,报市财政部门复核,经市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加强财政资金兑现审核与绩效考核,各区、县(市)政府对项目的真实性和绩效考核负责,财政部门对资金的适用性负责。当年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以及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不予享受本政策。

17.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可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18.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19.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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