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节跳动起诉百度发布其“头条号”作品,一审获赔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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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App显示,1月14日,字节跳动关联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与百度关联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案号为(2020)京0491民初12976号。原告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该判决书显示,字节跳动称,其因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百家号”中使用涉案作品,在接到原告通知函后仍未采取措施删除涉案内容,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作品为《海贼王:有人谣传红发是天龙人,所谓的证据堪称可笑!》,该作品最初在字节跳动运营的“头条号”上传、发布。

裁判结果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赔偿金40元;驳回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判决日期为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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