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专利”不断出现,成科创板IPO“拦路虎” ?

来源:财联社 #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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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监会于今年3月发布的科创板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中,“发明专利”成为了衡量企业是否具备科创属性的“硬核”指标之一。

不过,《科创板日报》记者注意到,除企业通过独立研发形成的自有专利外,与他人(单位)合作形成的“共有专利”出现在近期部分科创板申报公司的招股书中。

所谓“共有专利”,即指一项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由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或者单位与个人共同所有。

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如意律师向《科创板日报》记者称,如果拟IPO企业存在“共有专利”,尤其是该共有专利能够形成企业核心技术和对主营业务收入具有相当影响的,监管层可能重点关注该共有专利权的共有人之间是否签订了共有协议;是否对专利权的实施和利益分配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共有协议的IPO企业是否对共有专利具有绝对的控制权。甚至该情况下,共有专利即会成为企业IPO的阻碍。

多种原因形成“共有专利”

据科创板日报·星矿数据,多家科创板申报企业(包含已上市公司)存在与高校合作的情况,进而部分合作成果形成了“共有专利”。

如近日获上市委审核通过的科创板申报企业—亿华通,其与清华大学形成的“共有专利”系共同承担国家课题任务所形成,不过前述“共有专利”限于电堆实验研究,不作商业化使用,对公司产品销售收入不构成直接贡献。

另外,科前生物与华中农大的共有专利为16件;龙软科技(37.300, -0.03, -0.08%)与北京大学共有专利为4件;瑞松科技(64.160, 1.17, 1.86%)与上海交大共有专利为2件,与东南大学共有专利合计6件;中控技术与浙江大学的共有专利则达到46件。

杨如意律师向《科创板日报》记者表示,类似情况较为常见,很多熟悉的高科技企业例如华为与包括清华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都有科研合作,腾讯还与清华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高校和科研院所成立了联合实验室,由此产生的技术成果自然应由双方共享,“专利作为科研实力的典型具化,不论是科技企业还是高校都需要其来展示自己雄厚的科研实力。”

值得注意的是,龙软科技将北京大学列为共同专利权人的原因,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毛善君担任北京大学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研究所教师,“上述专利技术均为公司独立研发形成,并非来源于与北京大学的合作研发,为支持学校发展,故将北京大学列为专利共有人。”

杨如意律师认为,高校教师在校外开展的科研活动,因其可能存在职务发明或者为避免潜在争议纠纷,各高校都会在劳动合同中对知识产权成果归属进行约定。同时,与知名高校挂钩的专利,或者干脆将高校作为专利权人之一,有助于提升专利的商业价值及企业的科研形象。

除与高校合作形成的共有专利外,亦存在公司与其客户、供应商或同行业公司进行合作,进而产生“共有专利”。

如石头科技(383.380, -5.05, -1.30%)2月16日披露的招股书显示,截至报告期末,石头科技与小米共有 59 项境内专利,5 项境外专利;孚能科技披露的招股书(注册稿)显示,其与北汽新能源共有四项“共有专利”,前述四项专利占公司2019年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44.03%;另外博瑞医药(45.030, -0.37, -0.81%)的招股书披露,其与正大天晴、佳达医药等公司共有专利13项。

值得注意的是,共有专利形成的原因还包括:发明人遭遇研究经费困难,此时,提供研究经费的人(或单位)可共同成为专利权人。

实际案例中,亿华通与国家电网及其子公司形成的共有的专利权,即系公司下属公司神力科技因历史期间经营状况欠佳,将自有专利转让予双方共有所形成。

共有专利的审核重点

《科创板日报》记者梳理发现,在上交所对“共有专利”的审核中,共有专利权是否为拟IPO企业主要经营用专利,是否涉及核心技术的情况被重点关注。

如对于孚能科技形成的四项共有专利,公司即被要求说明,前述四项专利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关系,还需说明,是否属于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中不可替代的核心技术。

孚能科技解释称,上述共有专利应用了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但不等同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上述四项专利不属于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中不可替代的核心技术,但其中涉及的一项共有专利属于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中不可替代的核心技术。

石头科技同样存在类似情形,2016年,石头科技与共有专利相关的米家智能扫地机器人(13.020, 0.17, 1.32%)收入为 1.8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为 98.58%,不过此后前述比重逐年降低,至2019年1至6月,公司与共有专利相关的米家智能扫地机器人收入为 7.4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为34.82%。

另外,拟IPO企业是否对其他共有专利权人存在依赖性,亦是上交所关注的焦点。实际上前述问题可以进一步被拆分为:拟IPO企业是否具备独立研发能力;共有专利是否为主要为利用其他共有专利权人的资源、研发能力形成。

如上交所对博瑞医药下发的二轮问询中,即要求公司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对共有专利是否存在依赖,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依赖于共有专利或相关单位。

对此,国枫律师事务所彭秀律师曾发文表示,就拟IPO企业是否对其他共有专利权人存在依赖性这一问题,需要从拟IPO企业的研发投入和具体用途、科研人员结构及具体薪酬等来判断其技术和研发的独立性,并通过访谈或者其他共有专利权人出具声明的方式来进一步确认。

风险如何规避?

杨如意律师向《科创板日报》记者表示,拟IPO企业形成的共有专利,至少有三重风险。

首先,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共有人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此时一方共有人完全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自行以普通许可的方式大量许可他人实施共有专利,而其他专利权共有人不能对此加以限制,共有人之间可能形成恶性竞争,从而损害其他专利权共有人的利益。

其次,《专利法》并未对专利权实施和许可的收益分配方式做出明确规定,如何在专利权共有人中分配专利权收益才合理、公平,处理不慎则很有可能落入诉讼的泥潭。

再次,如果专利权共有人较多,或者共有人之间存在分歧,专利权行使既缺乏效率,也很容易陷入僵局,“对于拟IPO企业拥有的共有专利,也可能因不具备专利权的完整使用权而无法对专利进行对外投资、转让、交叉许可、独占许可等,从而严重限制专利权的经济价值转化。”

对此,对于存在共有专利的公司,各共有专利权人之间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亦被上交所重点问询。

国枫律师事务所彭秀律师在上述文章中称,拟IPO企业可以通过商业谈判的途径获得共有专利权的全部属权,若前述方法无法实施,则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由拟IPO企业享有该共有专利的独占实施权并承担相应专利权维持及专利权保护义务,其他共有专利人享有合理的经济补偿。

实际案例中,博瑞医药的招股书披露,其与正大天晴、佳达医药等公司共有专利13项,其中公司已将12项专利权及所对应的生产技术独家转让于正大天晴或其全资子公司连云港(3.270, 0.01, 0.31%)润众,并由受让方以支付技术转让费和上市后销售提成的方式付费。

若拟IPO企业既无法取得共有专利权的全部权属,又不能通过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协议享有共有专利的独占实施权,则应当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共有专利权的实施、许可实施、处分、维持及保护的具体措施

“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共有人可以针对权利的行使和收益分配方式等签订《专利共有协议》”,杨如意律师向《科创板日报》记者称,“这样做可以避免专利权共有人之间产生利益冲突,提高专利权使用和许可的效率,保证共有专利权价值实现的最大化。”

实际案例中关于共有专利常见的回复中,如企业与共有专利方就专利使用有明确约定的,在上交所一轮或多轮追问下,均进行了详细的披露。

从审核情况看,“共有专利”未成为企业IPO之路上的“拦路虎”,包括龙软科技、博瑞医药、石头科技等存在“共有专利”的公司,已相继登陆科创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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