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机广告拒不整改 乐视被起诉

来源:成都商报 #乐视# #开机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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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机广告 烦

电视自带的商业性开机广告强行植入、时间过长、无法关闭、内容单调重复、降低电视观看体验等问题,被用户诟病侵犯了他们的权益。

拒不整改 告

截至2019年10月25日,乐融公司最终提交的整改方案有避重就轻、回避问题的嫌疑,没有关于“一键关闭”功能的任何实质性表述。江苏省消保委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当你开电视时是否觉得开机广告强行“霸屏”,而且时间长,想关都关不了?针对部分用户的强烈反应,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简称“江苏消保委”)于2019年10月10日,对创维、海尔、小米、长虹、夏普、海信、乐视共计7家智能电视企业进行了现场约谈,督促企业就商业性开机广告强行植入限时整改(成都商报-红星新闻曾报道)。

上述7家智能电视企业都改了么?

1月13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从江苏省消保委官方微信上获悉,经过三轮信息公开披露,乐视品牌电视所属企业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融公司”)未有实质整改措施。2019年12月12日,江苏省消保委依法就乐融公司旗下乐视品牌智能电视强行植入开机广告且不可关闭侵犯消费者权益问题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1月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消委调查 十个品牌七个有开机广告

据了解,2019年7月,江苏省消保委通过公开数据、消费者问卷调查、征集志愿者信息等方式对市场上LG、创维、小米、夏普、海尔、海信、长虹、乐视、索尼、三星10家智能电视品牌进行开机广告专项消费调查。调查发现创维、小米、夏普、海尔、海信、长虹、乐视七家电视均存在销售时未明确告知消费者智能电视存在开机广告、未提供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一键关闭”功能、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不能自主关闭等共性问题。

针对此事,网友们展开了热烈讨论。很多网友对此表示支持,并表示自家的电视也存在开机广告的问题,同时也有部分用户表示电视机顶盒也存在开机广告问题。家住成都的任先生告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家中的长虹智能电视机就有开机广告,并且无法跳过,“感觉开机广告对自己影响很大。”

广州市的王先生也向记者反映,家里的TCL智能电视机开机时会播放广告,广告部分还不能跳过,“开机时强制让我们看广告是在浪费我们的时间。”根据王先生了解,目前市面上也有无植入广告的电视机品牌,但是价格相对偏高。

与此同样有感受的西昌市蔡先生告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家里虽然不是智能电视,但电信机顶盒在开机的时候会播放广告,而且无法跳过,“身边基本上每家都是这样,我们对开机广告也没有什么特别的感觉,但是没有开机广告的话肯定更好。

乐融公司 未有最新整改方案或举措

2019年8月29日,江苏省消保委就调查情况及侵权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开通报;

2019年10月10日,江苏省消保委就调查反映出的问题对上述7家经营者进行公开约谈,并形成《企业告知书》,督促企业限时整改;

2019年11月5日,江苏省消保委对各企业回复进行再次通报,除乐视外,其余6家企业均按时提交了实质性整改方案。

其中,在最核心的“一键关闭”问题上,各企业均表示需要3~6个月不等的技术突破期,以待更好实现功能升级。

然而,截至2019年10月25日,乐融公司最终提交的整改方案有避重就轻、回避问题的嫌疑,整改方案中没有关于“一键关闭”功能的任何实质性表述,却表示在消费者购买协议中明确写明“超级电视产品含有开机推送广告且不可关闭,消费者购买乐视超级电视时知悉并接受上述情况”。经过2019年11月5日第三次公开披露后,乐融公司并未有最新整改方案或举措。

公益诉讼 还消费者开机 “清朗权”

对此,江苏省消保委认为,即使经营者销售时作出了告知,履行了告知义务,但该告知内容是消费者购买智能电视就必须接受无法自主关闭的开机广告,对消费者仍然欠公平合理,侵害了消费者相关权益,经营者理应纠正。鉴于乐融公司始终未能正确认识行为的错误,经相关论证,江苏省消保委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确保《消法》赋予的消费者各项权利得到完全保障,还消费者开机 “清朗权”。2020年1月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律师观点

事先未告知有开机广告

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江苏省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明明表示,生产者、销售者在销售智能电视时未事先告知开机广告存在,或未提供一键关闭功能的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第一、销售者有义务在销售智能电视时告知开机广告情况,否则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开机广告不是智能电视应有的功能,消费者购买智能电视的目的是为了观看电视节目,而不是为了观看开机广告。开机广告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消费者的消费体验,浪费消费者的数据流量和时间。”张明明认为,生产者或销售者有义务向消费者告知其产品存在开机广告,且可能给消费者观看电视节目造成影响,如未告知则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二、生产者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一键关闭开机广告的功能,否则涉嫌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张明明律师从技术角度分析称,智能电视开机广告的播放必须具备硬件和操作系统两个方面的条件,其中硬件和操作系统应属于商品,而广告内容则属于服务。生产者或销售者无论向消费者销售具有播放开机广告功能的智能电视,还是向消费者播放开机广告内容,均应遵守《消法》第九条的规定,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从目前调查的情况来看,开机广告是生产者强行植入的,消费者即使不愿意观看也不能关闭,这种行为显然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此外,张明明律师认为,智能电视开机广告的发布必须连接互联网才能实现,即便播放本身不需要连接互联网,广告内容的下载、更新也离不开互联网,所以智能电视开机广告属于利用互联网发布的广告,智能电视的生产者在生产智能电视时,设置了连接互联网进行广告内容下载、更新的功能,属于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发布者,自然应当遵守上述广告法的规定,必须注明关闭标志,确保可以一键关闭开机广告。

第三、不能自主关闭的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张明明律师认为,生产者通过发布开机广告获得广告费收入,而消费者却必须选择接受自己不愿意观看的开机广告。即便销售时作出了告知,但是该告知等于设置了必须接受无法自主关闭的开机广告作为购买商品的条件,这对消费者而言显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即使销售者将接受不能自主关闭的开机广告,作为购买智能电视的前提条件,也因为该约定违反了《消法》第26条的规定而无效,同时违反了《消法》第10条、第16条的规定,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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