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中央编办发[2009]35号),对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职能的“划入”和“划出”做出明确解释。
为何要“解释”?35号文第一段写得很清楚——《“三定”规定》印发后,三个部门在执行中对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等条文出现了不同的理解:
解释要点1:文化部是动漫的主管部门
35号文解释,“文化部是动漫的主管部门,对动漫进行的统一的宏观管理和日常管理,包括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其中,“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仍由广电总局负责”,即“动漫电影、电视剧,互联网上的动漫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在文化部对动漫的行业管理下,这三类节目由广电总局负责。”
解释要点2:文化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
35号文解释,《“三定”规定》明确“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文化部。”按照上述规定,文化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
解释要点3:文化部推动副省级以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力量整合
35号文解释,文化部负责指导文化市场的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指导副省级城市和地市级以下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执法力量的整合,建立统一的文化市场执法力量。
显然,文化部在动漫、网游这两大行业获得绝对主导权。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动漫产业预计市场空间至少1000亿/年,而美国仅迪斯尼公司一年产值就超过150亿美元——此间蕴含着巨大的想象空间。虽然广电总局仍负责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动漫,但动漫经济的“场外效应”极明显,如主题公园,亦如商标授权等。
动漫!动漫!广电动作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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